导读:本案是矿山企业股东内部租赁经营的典型最高法判例,集合股东代表诉讼、矿业矿山租赁、董事会决议的合同效力、分期债务保证期间起算、根本违约的司法认定、历史遗留债务承担、违约金(滞纳金)司法调低多个实务难点。本案确立重大裁判规则:同一合同项下分期给付的整体债务,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,而非每一笔分期单独起算保证期间,对矿山承包租赁、分期付款担保业务具备极高参考价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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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案件基本案情
上诉人(一审原告):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(元猛矿业公司股东,提起股东代表诉讼)
被上诉人(一审被告):乌拉特前旗秉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(矿山承租方)、杜秉权(保证人、实际控制人)
一审第三人:内蒙古元猛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(矿山出租方,目标公司)
案件事实脉络:
1.元猛矿业是多家股东出资设立的矿业公司,名下拥有三座铁矿。公司通过董事会作出内部租赁经营方案,由股东杜秉权等人组建秉新矿业公司,承租三座铁矿,签署《租赁经营合同》。
2.合同核心约定:①租赁期限 15 年;达产前每年租赁费 1980 万元,租赁费每半年提前预付;②承租方缴纳 500 万元安全风险保证金;③杜秉权等人为秉新矿业全部合同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,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;④承租方要处理矿山历史遗留问题,承担相关费用;⑤逾期不交保证金、租赁费逾期达 3 个月,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;⑥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(年化36.5%)计收滞纳金。
3.后续铁矿石市场行情暴跌,同时矿山多次遭遇政府林业整顿、环保督察导致停产。元猛矿业公司2016 年形成董事会决议,调低租赁费标准,决议写明 “本决议作为《租赁经营合同》组成部分,与合同同等效力”。
4.之后双方就租赁费金额、代付执行款能不能抵扣租金产生巨大争议。秉新矿业存在部分欠付租赁费行为。
5.包钢矿业作为元猛矿业的股东,多次书面要求元猛矿业董事会起诉承租方追索租赁费,但元猛矿业无法形成有效董事会决议,不起诉。包钢矿业遂依据《公司法》151 条,提起股东代表诉讼,以自己名义起诉秉新矿业、保证人杜秉权,请求:解除租赁合同、返还矿山、支付近亿元租赁费及滞纳金,杜秉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6.一审内蒙古高院观点:①认可股东代表诉讼原告主体资格;②认定秉新矿业已经缴纳大部分租赁费,不构成根本违约,不解除租赁合同;③把祥存选厂执行款认定可以抵扣租赁费;④关键:分期租赁费每一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,认定对杜秉权的起诉超过保证期间,杜秉权不用承担保证责任;⑤把过高的日千分之一滞纳金下调至年化 18%。
7.包钢矿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。
8.最高法二审改判要点:
a.祥存选厂债务属于合同明确约定的矿山历史遗留问题,该笔执行款不能抵扣租赁费;
b.租赁费交纳时间结合董事会决议重新核算,更正欠付租金数额;
c.维持一审:不解除合同,不支持返还矿山;滞纳金下调至年化18%;
d.重大改判:案涉租赁费属于同一个合同项下的整体性债务,虽分期支付,但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起算,没有过期,杜秉权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
最高法二审核心裁判结果
1.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: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起诉,公司因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拒不起诉,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。
2.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以构成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:决议明确写明作为合同组成部分、加盖公章,股东承租方未提出异议,可以变更原合同租赁费标准。公司内部决议并非当然对外无效。
3.矿业租赁“根本违约” 从严认定:即便存在部分欠付租金,但承租方已经履行大部分付款义务、对矿山做大量投入,解除合同会造成矿山停滞、巨大资源浪费,司法鼓励交易,不轻易判决解除矿业租赁合同。
4.历史遗留债务按合同约定归属: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由承租方处理租赁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,则由此产生的生效判决执行赔偿款,应当由承租方自行承担,不得拿来抵扣应付租赁费。
5.分期履行的同一整体性债务,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:本案租赁费虽然每半年支付一次,但源于同一份矿山租赁合同,属于同一笔债务,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租赁费履行期限届满起算,而不是每一笔租金单独分别起算保证期间,本案保证人杜秉权保证期间没有经过,需要承担连带责任。
6.约定日千分之一(年化36.5%)滞纳金显著过高,即便被告没有明确单独提出调减,在抗辩 “不欠付租金” 的表述中包含违约金过高抗辩,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调低。
二、本案五大核心裁判规则
规则1:分期给付≠多笔独立债务,整体性债务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到期起算
实务重大误区:分期还钱、分期付租金,每一笔债务单独计算保证期间,某一笔到期六个月不起诉保证人,该笔就免责。
裁判观点:
区分多笔独立债务与同一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整体性债务。矿山租赁合同项下,虽然租赁费每半年支付,但全部租金来源于同一份租赁经营合同,属于同一整体性债务。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,法定6 个月保证期间,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整体起算,而不是每一笔分期单独起算。
⚠️提示:如果是多份独立合同产生多笔借款 / 租金,则每一笔债务单独计算保证期间。
规则2:加盖公章的董事会决议,可构成对外合同补充、变更协议,并非一概 “仅对内有效”
实务误区:董事会决议只是公司内部文件,对外不能改变合同约定。
裁判观点:
如果董事会决议明确写明“本决议作为 XX 合同的组成部分,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”,加盖公司公章,合同相对方(股东承租方)知情且未提出异议,该董事会决议可以构成合同补充文件,产生变更原合同条款的对外法律效力。并非所有董事会决议都只能约束公司内部。
规则3:矿业类租赁合同,法院对 “根本违约、解除合同” 持审慎、从严态度
实务误区:只要承租方有欠付租金,达到合同约定逾期三个月,法院就一定会判解除合同、返还矿山。
裁判观点:
矿山项目投资巨大、资源开发具有连续性,司法鼓励交易、避免资源闲置浪费。即便合同约定逾期3 个月即可解除,法院仍然要综合考量:已经付款比例、实际投入、停产是否存在市场、政策客观因素,只有达到根本性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,才支持解除。已经履行大部分主要义务,仅部分欠付,一般不支持解除矿业租赁合同。
规则4:矿山租赁合同中 “历史遗留问题” 条款,要厘清债务承担主体
实务误区:只要是出租矿山之前产生的判决债务,一律由出租方承担。
裁判观点:
矿山租赁实务经常约定,由承租方负责处理租赁标的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,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。该约定合法有效,对应生效判决的赔偿、执行款,应当由承租方自行承担,不能拿代付的该类执行款来抵扣应付租金。签约务必把“历史遗留问题” 范围写清楚,避免后续扯皮。
规则5:被告抗辩自己 “不欠钱”,可以视为包含违约金过高的抗辩,法院有权调低过高滞纳金 / 违约金
实务误区:只有被告明确说出“请求调低违约金” 这一句话,法院才能调低,被告只说自己不欠钱,法院不能主动调低。
裁判观点:
被告抗辩不应当承担滞纳金,实质包含对违约金合理性的异议,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实际损失、合同履行情况,对年化36.5% 的超高滞纳金予以司法调减。
三、矿山租赁承包高频踩坑误区
❌误区 1:分期付租金,每一笔单独算保证期间,一笔到期 6 个月不起诉保证人,该笔债务保证人免责。
正解:同一合同项下整体性分期债务,保证期间从最后一笔债务到期开始算;多份独立合同产生多笔债务,才分开算保证期间。
❌误区 2:董事会决议只是内部文件,不能变更对外签署的租赁合同。
正解:决议写明作为合同组成部分、加盖公章,相对方知情无异议,可以变更合同。
❌误区 3:合同写 “逾期 3 个月即可解除”,只要欠租达到时间,法院必定判决解除矿山租赁合同。
正解:矿山投资巨大,法院从严认定根本违约;已经履行大部分义务,一般不轻易解除,优先继续履行、追究违约责任。
❌误区 4:矿山之前的旧官司执行款,都应当由出租方买单,可以抵扣租金。
正解:看合同历史遗留问题条款,如果明确约定由承租方处理,则该类债务由承租方承担,不可抵扣租金。
❌误区 5:被告没有直接说 “违约金太高,请法院调低”,法院就不能主动调整。
正解:被告否认违约金责任,视为包含违约金过高抗辩,法院有权调整。
四、实操建议
✅出租方(矿业公司角度)
1.分期债务担保,务必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起算方式。如果希望每一期租金到期就单独起算保证期间,要在保证合同写清楚:“每一期租赁费履行期限届满,分别单独计算保证期间”,避免后续争议。
2.利用董事会决议变更租金、合同条款,务必写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,让合同相对方签字确认,留存书面确认,不要只留存一份内部董事会决议。
3.历史遗留问题条款,把范围尽量具体化:选矿厂纠纷、征地补偿、林地、老合同诉讼债务写清楚,明确费用承担主体。
4.矿业租赁合同,即便合同约定解除权,发现欠付租金及时书面催告,固定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的证据;不要等到欠付巨额租金才起诉。
5.滞纳金、违约金不要设置年化36.5% 这类超高标准,即便合同写了,司法大概率会调低。
✅承租方(矿山承包租赁企业)
1.仔细审阅历史遗留问题条款,分清哪些债务是自己承担,签约前尽调查清矿山旧诉讼、旧纠纷。
2.遇到市场下跌、政策停产,要通过补充协议、书面沟通变更租金,不要只靠对方内部董事会决议,尽量拿到双方签字确认。
3.担保人签署保证时,看清保证期间条款,分清分期债务保证期间的起算规则。
✅股东(股东代表诉讼)
1.提起股东代表诉讼,必须履行前置程序:书面请求董事会/ 监事起诉;公司拒绝、30 日不起诉,或者情况紧急,股东才可以自己名义起诉。
本案裁判要旨
同一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整体性债务,保证期间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,并非每笔分期债务单独计算保证期间。加盖公章、明确约定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董事会决议,在相对方知情无异议的情况下,可构成合同补充文件,变更原合同权利义务。对于矿山等投资巨大的租赁合同,法院从严把握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,承租方已履行大部分付款义务,仅部分欠付租金,一般不判决解除合同。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由承租方处理租赁标的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的,由此产生的执行赔偿款,由承租方自行承担,不得抵扣租赁费。被告抗辩不应承担违约金,可视为包含违约金过高抗辩,法院有权对过高滞纳金予以调减。股东履行法定前置程序,公司拒不维权的,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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